上海音乐学院公用场馆管理办法
沪音院字〔2023〕55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场馆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场馆属于国有资产,是学校重要的公共资源。主要有:汾阳路校区、淮海路校区、零陵路校区的会议、演出及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场馆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不得出借给政府培训机构以外的社会培训组织或个人办班培训使用。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使用场馆举办营利性的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商业娱乐活动等。后勤保卫处须对公用场馆的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用场馆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公用场馆举办各类活动,严格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程序原则,“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责任认定原则。
第六条 公用场馆主要为校内师生服务,对校外实行有限度开放,并遵循“校内优先”原则。校内活动遵循“教学优先、校级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咨询、艺术实践以及重要会议等活动。
第七条 校内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安排,应提前与教务处、研究生部确认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外单位使用公用场馆必须按程序向相关承接部门申请安排,并按服务价支付场地服务费及相关服务费用(费用标准见附件),所涉费用全部上缴学校。严禁各部门擅自截留或自行创收。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重要部门使用公用场馆,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承接部门安排。
第十条 校内外单位对使用公用场馆的活动安排如有变动,应尽早与相关承接部门沟通协商。使用方不遵守管理规定、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活动不相符的,可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校内外单位在场地布置及使用公用场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场地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第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使用方必须恢复场馆原状,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