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艺术实践制度

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艺术实践工作实施细则

在“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实践基地”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为了更有针对性的发现、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乐队和剧院管理等人才,2015年上海音乐学院又把合作基地进一步扩展到了与上海交响乐团、上海爱乐乐团、东方艺术中心等专业院团及剧院的合作,成立了“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艺术实践基地”。依托专业的高水准平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为了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协商确定本细则,合作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上海音乐学院各相关执行系部与校外合作专业院团或剧院共同确定实践学生的名单、项目策划内容及预算,并填写《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艺术实践合作意向书》(附件一),报送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由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合作专业院团及剧院的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各相关部门可根据专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邀请合作院团或剧院的专家到学校来开展讲座、大师班等活动。活动内容填写到《基地合作意向书》的“项目策划内容”中。

第三条 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合作的项目,由上海音乐学院各执行系部与校外合作方共同策划、商议、执行,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如遇重大事项,由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负责组织协调,会同上海音乐学院相关系部与校外相关专业院团及剧院召开“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艺术实践”工作推进会,共同解决问题,推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艺术实践合作意向书》一式三份,上海音乐学院两份、校外合作专业院团或剧院一份,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六条 其他:

1、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上海音乐学院各合作系部负责项目策划和执行工作。

2、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3、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艺术实践”工作推进会,进行讨论商议。

附件一:上海音乐学院与校外专业院团及剧院艺术实践合作意向表.docx

 

上海音乐学院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