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学校集体户口有关规定

时间:2013-05-03浏览:3357


 



        1、凡被我院录取的本市户籍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



        2、凡被我院录取的本市农业户口新生,可凭院招生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及《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3、凡被我院录取的外省市新生,户口迁移可自愿选择,迁移或不迁移。



        4、根据沪公治通(2007)85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寄宿制高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除外)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处理户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