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办理入学手续,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相关国家资助政策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指为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按照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和要求,各高校建立的新生资助制度。即对无法及时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在报到时向所在高校提出学费缓缴、减免要求或借贷愿望,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先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由院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院“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受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
第四条 “绿色通道”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注册单、《上海音乐学院“绿色通道”暂缓缴费申请单》、家庭贫困证明材料(《上海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办理助学贷款相关材料等),向学生处提出 “绿色通道”申请。
(二)报到入学。新生持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处 “绿色通道”办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院审核。学生处领导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发放并指导其填写“绿色通道”相关材料,初步确定缓缴或减免学费金额,签署意见并签章,学生处备案。
(四)经学生处审批通过的新生,持审批意见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在“绿色通道”办理处设立资助政策咨询台,为新生提供资助政策宣传、咨询等,使困难学生能及时了解学校各项资助政策。
第六条 各部门对经“绿色通道”入学的困难学生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绿色通道”入学学生的管理
(一)经 “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应向学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各系、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困难认定和建档,并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重点关心,做好相关资助工作;
(二)经“绿色通道”入学新生应主动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安排;
(三)经“绿色通道”入学并申请学费缓缴的学生,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还清欠款;
(四)各系辅导员要在新生报到后两周内与经“绿色通道”入学学生进行一次深入谈话,了解其困难情况,增强其信心,引导其合理规划大学生活,尽力帮助其解决当前困难,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执行,2015年6月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