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上海音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时间:2015-10-28浏览:852

为确保我院每一名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学费减免办法,具体如下:

一、学费减免对象

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

1、烈属子女、孤儿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的学生;

3、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5、其他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额度

原则上以上第一款第一条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其他学生可酌情减免部分学费。

三、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初(9月1日-9月15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证明,本市户籍学生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证明。

2、经各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提出减免初步意见,并将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审定。

3、经学生处,财务处审定后,确定最终减免名单及额度,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给予学生减免当年度全部或部分学费。

四、学费减免管理原则

1、减免学费的学生原则上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退还全额的减免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执行,2007年31号文作废。

六、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