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5-10-28浏览:7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包括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1500元—35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上海市下达名额为基础,进行全校统筹评审。

第六条  每年9月中旬,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金额,9月下旬由我校下发评审通知。

第七条  秋季学期结束后,我校将本学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春季学期资助名额和资金。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每年9月下旬,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人民奖学金兼得。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秋季、秋季各评审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学生申请,各系审议,形成名单,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无异议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下旬,由学校将评审情况报市教委、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音发〔200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