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各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包括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上海市下达名额为基础,进行全校统筹评审。
第六条 每年9月中旬,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金额,9月下旬由我校下发评审通知。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我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上一学年度的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为评审依据。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以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或校人民奖学金一等、二等兼得。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各系选报,初审、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有名额超出的情况,由学工委委员进行投票,票数从高到低排序,在名额额度内形成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无异议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下旬,由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下旬,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由学校代章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沪音发〔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