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诉管理规定(2015年)

时间:2015-10-28浏览:805

为规范本科教学管理,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对学生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原则上为三至五人,一般是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处和申诉事件有关的教学部门组成。申诉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起申诉事件。

二、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有效学籍的本科学生。

三、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要求。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复查:

1. 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的;

2. 原处理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的;

3.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不当(较重)的。

五、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和责任。

六、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备案,根据复查结论,做出下列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决定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教学行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 经申诉委员会提交院教学行政会重新研究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七、 申诉人如对复查后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受理申诉条件参照第三条,逾期不再受理。

八、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