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时间:2015-10-28浏览:347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按照我院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遵循我院办学特色和教学规律,为维护我院学士学位颁发的严肃性,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一、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 正。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1、 毕业当年正常取得毕业证书;

2、 在校各科学习成绩分别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3、 所有课程于毕业当年寒假之前取得补考成绩,并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4、 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课程(包含四门)。

 

二、  学位成绩要求:

1、 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2、 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3、 公共基础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4、 以上课程分类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5、 从参加英语等级考试起,至毕业时间止,不超过四年,英语成绩达标者,方可申请学位。(详情见第12页)

 

三、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由成教部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对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予以公布。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解释权归院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