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时间:2015-10-28浏览:3509

沪音院字〔2011〕3号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办一流音乐教育、创国际先进水平”的办学目标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我院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2、本实施办法涉及院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以“办一流音乐教育、创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围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普及推广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兼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现状和未来控制目标,合理设置岗位总量,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坚持从学院人才培养,科研、创作与艺术实践以及服务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控制人员总量,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创作与艺术实践工作的人才需求,在三类岗位中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在教师岗位中突出学科带头人的重要地位。

2、科学高效。根据人才培养质量和事业发展需求日益增大的实际,着力优化人员队伍的构成,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岗位的人员素质,逐步缩减和核销一般工勤岗位,真正实现提高工作效率,人员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合理的目标。

3、动态调整。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内,根据办学实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突出重要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各类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4、依法管理。严格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运转方案进行各级各类岗位设置。依照按岗竞聘、合同管理、以岗定薪、综合考核的办法进行管理。以岗位设置工作为契机,深化我院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化合同管理转变。完善考核制度,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由单纯的年度考核转变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

5、积极稳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关系到学院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院教职员工收入分配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用人机制上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重大转变,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积极推进的同时,必须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三、岗位设置、分类及其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海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我院教职工编制数,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首次聘用的基本岗位总量,并据此进行定编定岗(详见附件一)。学院将根据发展和实际需要对基本岗位总量进行适时调整。

(二)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高等学校及内设机构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具备教师职务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指除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之外,正在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卫生技术、档案、出版、新闻、翻译、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能力要求,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的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各类岗位结构比例见下表:

岗位名称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教师

其它

百分比

19.7%

65.4%

12%

2.9%

(三)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三级、四级(即厅级正职、厅级副职)职员数量,由上级党委决定,其他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由院党委依据实际需要在管理岗位总量内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

(1)围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普及推广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合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根据市人保局和市教委的批复,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控制为13.9%∶34.9%∶30.6%∶20.6%。

(3)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对应教授一级至四级),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

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对应副教授一级至三级),结构比例控制为2:4:4;

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对应讲师一级至三级),结构比例控制为3:4:3;

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二级(对应助教一级至二级),结构比例控制为5:5,十三级为员级。

教师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其它专技岗位设置四至十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6.2%;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控制在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8%左右;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控制在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左右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院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分为上海市批准和学院批准两大类,属于学院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管理岗位的聘用

1、以任职资历、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

2、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需兼职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文件精神,学校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确需兼任的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中聘用“双肩挑”人员。

3、学院制订五级职员及以下各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本着“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逐步将管理岗位上的聘用人员纳入职员职级体系(详见附件二)。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为有利于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学院以任职资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历学位、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统一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2围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普及推广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兼顾学科间、系部间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控制好结构比例分布的合理性和发展空间。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条件由学院制定(详见附件五)。

 

五、聘用组织机构

1、成立“上海音乐学院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各类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常务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副院长、院长助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成立“上海音乐学院管理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常务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3、成立“上海音乐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常务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及教授代表组成。

4、成立“上海音乐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长助理任组长,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工作人员组成。

5各系、处、部门以及附中成立“岗位聘用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职工及工会代表组成。

 

 

六、聘用程序

1、学院及各部门公布拟聘的各级各类岗位和任职条件;

2、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下载和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

3、各类人员聘用程序

管理岗位人员:均按现任岗位职务对应相应职员岗位实施聘用。经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后,由院管理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

专业技术岗位:对申请各级岗位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并排序后交人事处汇总,经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后,由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

工勤技能岗位:对申请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并排序后交人事处汇总,经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后,由院管理岗位聘用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

4、各级各类岗位拟聘用人员公示三天。

5、院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聘用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报市教委和市人保局批准后实施聘用。

 

七、聘用合同及人员晋级

1、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后聘用的各级各类人员,人员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新进校首聘期未满人员的聘期按进校聘用合同的约定聘用。学院将依据每个人已签的有效合同,签订或补签不同期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各部门应根据受聘人员岗位职责、任务、要求与其签订《聘期工作任务协议书》。

3、对目前因各种原因离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直接认定为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4、在核准的合理岗位结构比例空间内,学院每年开展管理岗位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的晋升工作。各类拟申请岗位晋级的人员可根据学院公布的空岗数,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评聘。

 

八、投诉、申诉及其受理

1、成立“上海音乐学院岗位聘用投、申诉受理委员会”,院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长助理任主任,组织部部长兼人事处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办、院办、人事处、工会、妇委会负责人组成。纪监审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2、应聘者有权对学校各级聘用组织的人员组成、聘用程序、聘用决定进行公开的监督,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3、投诉或申诉一般在聘用工作进行中或公示期间提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4、“院投、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投、申诉后,负责对事实展开调查,召开必要的听证会等;负责向相关的聘用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投、申诉人反馈意见。

5、“院投、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守秘密,投、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九、附则

1、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将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和要求在每次聘用开始前予以调整。

2、2006年7月1日至岗位设置管理首次聘用程序结束前,已退休的各类人员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意见处理。

3、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派遣制的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予以聘用并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

4、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各类人员定编定岗试行办法

附件二: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三: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四: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五: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上海音乐学院

                                       2011年2月

 

 

 

 

 

 

 

 

 

 

 

 

附件一:

 

上海音乐学院各类人员定编定岗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岗位设置和编制测算的原则意见,结合学院发展规模、岗位需求和人员现状,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定编定岗的原则

1、在上级核定的学院总编制数内,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采取分类管理、确保重点、动态调整的办法,合理配置各类岗位。

2、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全院岗位分成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9.7%,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7.4%,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9%。

3、积极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和企业转制改革,原事业人员保留事业编制,实名备案后逐步核销。

 

二、编制岗位的核定

1、各部门的编制数为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总和,根据每年度的教职工、实际学生数及工作需要作动态调整,以确保科学、公平和合理性。

2、各类岗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服务对象、范围、常规工作量、任务简繁难易、部门特性等因素,参照前期定编数、人员现状,适当参考相关上级归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按需核定岗位。

3、校内各部门所需的工勤技能岗位,以精干够用为原则,按需设置。

 

三、编制岗位的管理

1、在学院各类岗位工作的外聘、返聘、代理、派遣等人员,均纳入学院岗位管理。

2、各类岗位缺编人员的引进应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队伍建设的需求,做到规范有序地进行。

3、除学院批准的阶段性、短期工作需要外,各部门不得超编聘用人员。

4、编制的变更、调整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执行。

 

四、本试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上海音乐学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定义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高等学校及内设机构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二、管理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1、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学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2、学校的管理岗位分为三至十级8个职员等级,分别对应局级正职至办事员。

3、经上海市批准,我院管理岗位占总岗位数的19.7%,其中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40%。

4、七、八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47%。

5、九、十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13%。

6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不聘用双肩挑人员,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受聘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用为双肩挑人员。

7、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按实际在岗人员核定。

 

三、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职级聘用制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院建立和健全正常的职员职级晋升制度。

2、在管理岗位受聘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

3、在管理岗位受聘的其他职员,在核定的各级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开展职员职级晋升工作,以职务职级、任职资历、工作业绩、突出表现、聘期考核结果等为依据,择优逐级晋升聘用。

 

四、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清正廉洁,组织观念、服务意识较强;

4、具备岗位所需的政策和业务能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6、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三)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按照《上海音乐学院关于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晋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上海音乐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定义

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具备教师职务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教师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教师岗位设置12个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9%:34.9%:30.6%:20.6%。内部等级比例见下表:

类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十一

十二

结构比例

-

10%

30%

60%

20%

40%

40%

30%

40%

30%

50%

50%

2、教师一级岗位设置由国家统一部署和管理。

3、各类岗位等级名额,由学院实行总量调控。

 

三、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1、学院按比例设置的教师岗位最高为二级岗位,受聘教师原则上是学科领军人才或带头人

2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学院将根据政策严格把握任职条件,有利于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提升学院整体竞争力。

3、对于不申报岗位等级的教师,符合基本聘用条件的,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四、教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具备上海市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任职条件;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6、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1、符合教师高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教师二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1、教师二级岗位的聘用须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2、教师二级岗位的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请二级岗位,通过学校上报市教委: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3)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 “973”首席专家;

5) “863”领域专家;

6)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第一层次、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8) 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第一责任人(以申报时为准);

9) 上海市领军人才;

        10)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

        11)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院专业技术评议委员会评议:

1) 国家级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

3) 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第一责任人(以申报时为准);

4) 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主任;

6) 国家一级学会正副理事长、或国际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7)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级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获奖前五名、二等奖的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级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第一名;或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三名、一等奖的前二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名;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名;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第一名;

8) 被列入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

9)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二)教师三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1、学院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在国内本学科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课题和项目经费;有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或教学团队。

2、教师三级岗位的申请条件:

(1)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4年及以上,具有两项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奖项和成果或指导学生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获重大奖项

(2)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及以上,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奖项和成果或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对学校有重大贡献者。

(三)教师四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未受聘二、三级的其他正高人员,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正高聘用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成就,任现职以来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教师副高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教师五级岗位申请条件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及以上,在教书育人、科研创作、艺术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教学成果显著。

(二)教师六级岗位申请条件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及以上,在教书育人、科研创作、艺术实践等方面成绩优良。

(三)教师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五、六级的其他副高人员,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副高聘用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七、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具备相应岗位的学术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        教师八级岗位申请条件

受聘中级职务满6年及以上,教学效果良好,能积极参加科研创作与艺术实践,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成绩突出。

(二)教师九级岗位申请条件

受聘中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教学效果良好,能积极参加科研创作与艺术实践,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成绩明显。

(三)教师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八、九级的其他中级人员,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中级职务聘用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教师十一级岗位申请条件

受聘初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能基本掌握和运用岗位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础理论,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教师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十一级的其他初级人员,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初级职务的聘用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新进人员的聘用

1、新进人员按其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并按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用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

 

九、其他

1、根据国家、上海市和学院的相关政策精神,辅导员队伍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享受相关政策。

学工部、学生处、研究生部及团委的从事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到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

2、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任时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的等级岗位。

3、根据上级要求,首次聘任后,学院将依据分层次、保重点、有序和谐发展的学科建设要求,逐步使各系部专业教师岗位数和结构比例达到合理配置。

 

十、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

 

上海音乐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定义

在教学辅助部门中从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卫生技术系列、档案系列、出版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列、审计系列、经济系列、高教研究系列及教学辅助部门内设置的工程技术等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2个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10%:43%:45%。内部等级比例见下表:

类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员级

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结构比例

100%

20%

40%

40%

30%

40%

30%

50%

50%

100%

2、各等级岗位名额,由学院实行总量控制和统筹。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备上海市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任职条件;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6、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先取得相应系列资格。

7、其他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高级岗位原则上只设四级岗位。

(2)五级、六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符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2、履行业务建设与管理职责,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能组织、引导团队建设,培养本专业研究人员,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为学校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任现职以来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

3、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正高级职务的聘用要求,受聘为正高级岗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五级岗位申请条件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及以上者:

1、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岗位任务,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突出;

2、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取得一定数量的学术和工作成果;

3、能主持或独当一方面业务工作,能指导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业务。

(二)六级岗位申请条件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及以上者:

1、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专业技术岗位任务,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

2、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工作实践经验丰富,有学术和工作成果;

3、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有一定难度的问题。

(三)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五、六级的其他副高人员,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副高级职务的聘用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八级岗位申请条件

受聘中级职务满6年及以上,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工作成绩突出。

(二)九级岗位申请条件

受聘中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能熟练运用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工作成绩明显。

(三)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八、九级的其他中级人员,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中级职务的聘用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七、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十一级岗位申请条件

受聘初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能基本掌握和运用岗位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础理论,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十一级的其他初级人员,符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初级职务的聘用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新进人员的聘用

1、新进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按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用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

 

九、其他

1、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任时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的等级岗位。

3、首次岗位聘用中,对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同时具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实施聘用。

 

十、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五

 

上海音乐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定义

在学院各部门中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一至五级5个技术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未批准我院设置该岗位)、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技师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5%,高级工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25%,中级工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45%。

3、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由学院统一控制。

4、无特殊技能要求的辅助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岗位,一般设为普通工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服务意识较强;

3、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适应岗位要求;

(二)技师

1、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任职岗位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2、掌握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

3、能指导和培训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在高级工岗位任职5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

5、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师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高级工

1、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任职岗位较复杂的工作;

2、对所从事的工种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全面的认识;

3、能指导和培训中级工、初级工,具备将个人经验形成文字资料供他人学习的能力;

4、在中级工岗位任职5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

5、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五)中级工

1、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2、在初级工岗位任职5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

3、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中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六)初级工

1、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2、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3、考核合格。

(七)普通工

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考核合格。

 

四、首次聘任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校企等事业编制的工人,根据实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数,按照学院的规定进行合理的结构比例控制。对超出部分的人员,全部保留原有待遇,逐步消化。

2、首次聘用中,因改制、工作需要等,目前在普通工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仍按原技术工等级享受相应的国家工资。

3、工勤技能原则上设置在承担实验实训、科研技术成果转化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能的部门。

4、对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岗位工资仍暂按其人事档案身份确定。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