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规范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学校钢琴调律有关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学院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院专职从事钢琴调律、维修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聘任原则
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及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及所申报的领域相一致。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学院钢琴调律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批准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一)钢琴调律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高级调律师(副高职务),中级职务岗位设置调律师,初级职务设置助理调律师。
四、聘任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申报高一级职务人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均应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高级调律师:取得高级技师(一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
2、调律师:取得技师(二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
3、助理调律师:取得高级(三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见习期满。
(三)工作实绩要求
1、高级调律师:任职调律师期间,在每学年中完成不低于180-200架次钢琴的调律、整调、维修工作,负责钢琴专业和艺术实践用琴并根据专业教学特点及时完成调律、整调、维修工作。申报高级调律师应在钢琴调律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2、调律师:任职助理调律师期间,在每学年中完成不低于180-200架次钢琴的调律、整调、维修工作,负责钢琴专业和艺术实践用琴并根据专业教学特点及时完成调律、整调、维修工作。
(四)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
聘任钢琴调律师的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学历资历、工作实绩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
聘任钢琴中级、高级调律师的人员在聘任前应通过学院组织的调律、整调综合技术能力考核。聘任钢琴高级调律师的人员还应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外语、计算机要求
外语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执行。
计算机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执行。
五、组织与管理
我院钢琴调律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与管理参照《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六、其他
本聘任办法经2014年11月1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音乐学院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