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0-28浏览:3292

沪教委人〔20125

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提升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高等教育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以下简称《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工程,提高上海高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水平,积极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在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的同时,加大自主培养力度,鼓励并积极推进上海高校与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二、培养方式

根据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工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方案,本计划每年选派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教师到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访学进修。本计划分为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和核心课程进修三类。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进修期限一般为1年(不少于9个月),核心课程进修根据接收学校要求,不少于1个学期。

三、选派范围和条件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职中青年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六级职员以上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科学管理,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本科毕业一般应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本校重点发展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可破格推荐。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5.具有良好的英语(所赴国家语言)沟通能力。外语水平考查的要求和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1.市教委采取与选派学校联合资助培养方式。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

2.资助标准:高级研究学者15万元/人;一般访问学者10万元/人;核心课程进修5万元/人。

3.学校可视选派教师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生活、学习成本,统筹使用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以配套经费形式予以解决。

4.入选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五、申报与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本人联系国外访学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在市教委指定网站申报和填写《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申请书》,提交学校人事处审核(申报材料中应有成熟、明确的访学进修计划)。

2.各高校人事处应根据上海市和本校重点、特色学科发展要求,结合上海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等需要,对申请者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3.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根据选派当年的申报情况和各高校教师队伍结构比例、上一年度选派工作质量等拟定入选名单,报市教委审定。

六、考核与管理

1.选派学校应与访学进修人员签订培养合同,约定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2.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考核表》,由国外访学进修学校(科研机构)和导师对其在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等情况做出评价。

3.市教委将委托本市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4.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进修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对经督查,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学校,暂停或减少该校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七、其他

1.访学进修人员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以公布入选文件日期为准)。

2.本计划所指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含境外高校(科研机构)。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