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上海音乐学院章程》的相关内容和精神制定。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表演艺术委员会的宗旨和目标: 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实现上海音乐学院“办一流音乐教育,创国际先进水平”的战略目标,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全面研究我院音乐表演活动的任务、目标和定位,深入探索音乐表演活动的科学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各表演学科的发展和建设,持续提高上海音乐学院各表演学科长期以来在国内外的领先优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上海音乐学院表演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是由上海音乐学院从事音乐表演、创作、研究、评论并在上述学科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专家教授及校院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业性组织机构。
第四条 艺委会设主任1人,委员12—- 20人,秘书长1人,秘书3人名。
第五条 艺委会成员的产生办法:由艺委会主任根据学科情况以及和专家的推荐予以提名,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委员及秘书长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如遇特殊情况,艺委会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七条 艺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评估与音乐表演相关的各类活动,采用会议议事的工作机制,每年就音乐表演方面的重大事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若干次表演艺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一般由艺委会主任主持;每次,会议议题、内容、议题,以及相关材料文件,由艺术处提供。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艺委会的决议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如有特别需要,经艺委会主任批准,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到会,且获得赞成同票达到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决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经艺委会主任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等予以其他特别方式解决进行。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艺委会职责:
1、积极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音乐表演活动。
2、积极发现、培养和扶持音乐表演的艺术新人,以促进我院表演艺术各学科的人才队伍建设。
3、对各类音乐表演活动在业务上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以促进表演艺术教学和艺术实践水平的提高。
4、审议与音乐表演活动相关的规章制度,形成意见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审议、批准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实践及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上海国际艺术节等各类演出项目;对上一年度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6、审议、批准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监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7、研究、讨论其他有关音乐表演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艺委会主任职责:
1、召集和主持艺委会会议。
2、监督、检查艺术处及相关各系(部)对有关`规划、制度等决议的实施以及获批项目、各类演出活动的执行情况。
3、代表艺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4、提出艺委会委员以及、秘书长候选人建议。
5、处理艺委会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艺委会委员职责:
1、以艺委会的任务和职责为基本立场参与委员会工作。
2、发表建议和意见以推进表演艺术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3、遵守艺委会组织纪律,积极参与艺委会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艺委会会议或工作时,应提前向艺委会主任请假。
4、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艺委会正常活动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保留其委员资格职务。
第十二条 秘书长及艺术处的职责:
1、艺术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对全校院艺术实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履行策划、组织、协调、服务职能。
2、起草有关音乐表演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3、执行艺委会各项决议,并向艺委会作工作报告。
4、向艺委会报告年度预算和结算情况。
5、检查和监督各系、部艺术实践项目执行情况。
6、做好与艺委会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表演艺术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
2010年3月25日
2015年7月16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