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生学杂费缴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维持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既保障学院收入,又保护学生利益,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结合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缴费标准、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学杂费收缴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在每学年报到注册日前十日,将应缴学杂费预先存入学院统一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内,学院通过银行扣款方式收取学杂费,并打印扣款成功学生的发票;
2、财务处在学生报到注册当天将发票发给学生,学生凭发票办理注册手续。
3、未能扣款成功的学生,财务处将在报到注册日后的一个月内(即9月份),每周请银行统一扣收一次,财务处将扣款成功学生的发票及未缴费名单交到学生处(本科生)、研究生部(研究生),再由学生处、研究生部通知各系辅导员发放并催收。
4、财务处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未缴费名单通知学生处、研究生部,再由学生处、研究生部通知各系辅导员催收。
第二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学费的,本科生可向学生处、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部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缓缴申请或办理助学贷款申请(减免学费、缓缴申请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条件、手续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修学、停学后复学以及转专业的学生,按新年级、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延长学制的学生,按学分缴纳学费。
第四条 学生中途退学、休学、停学或转学,若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办理的凭教务处通知,到财务处退第二学期的学费;若在第二学期办理的,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生因上学年成绩不合格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45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的,可退已缴纳的下学年全年学费。
第五条 学院原则安排学生(非学历学生除外)住宿,具体住宿标准以学院相关规定为准。住宿学生水电费收缴具体流程如下:
1、财务处在每年暑假放假前将学生名单(电子版)提供给后勤宿管人员,后勤宿管人员填列住宿学生应缴水电费金额后交还给财务处。
2、财务处在每年10月份开出书面扣款通知,由后勤宿管人员协助通知学生提前将款项足额打入其个人银行卡内。
3、财务处在规定时间请银行统一扣收,并打印扣款成功学生的发票及未缴费名单给学生处(本科生)、研究生部(研究生),再由学生处、研究生部通知各系辅导员发放并催收。
4、毕业班学生水电费仍采取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直接到财务处交纳现金的方法。
第六条 学生确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宿的,可向后勤宿管部门提出下一学年退宿申请。退宿申请手续、时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生缴费统一开具规定的学杂费专用收据并加盖“上海音乐学院财务专用章”。收据为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退学杂费时,须凭原缴费收据办理。
第八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至学期结束仍未缴清学杂费的,学院将授权相关部门停止登记该学生本学期学习成绩,停发奖助学金,毕业班学生将停止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