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5-10-28浏览:735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严肃财务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理顺账务关系,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暂付款管理原则

1、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2、专款专用原则。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3、“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暂付款应及时按期报销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的要求办理,对前帐不清者,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4、“谁借谁还”原则。谁是借款人,谁就负责核销、归还借款。

5、及时清理原则。暂付款应及时进行清理,严格控制暂付款的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 

二、借款手续

    1、暂付款的“经借人”必须是我院的在编教职工,学生不得向财务处借款。

2、借款时“经借人”须认真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并附有关报告、合同或协议、固定资产审批单、会议通知等,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如果是银行汇款需写清对方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行等(财务处留下借款单第一联作为付款凭证,第二、第三联退还给“经借人”待核销)。

三、结账期限

各“经借人”需及时办理还款结帐手续:

l、差旅费借款:“经借人”应在出差返校后两周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2、教学及行政设备采购借款:市场现购的以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办理完固定资产验收和报销结账手续。

3基建维修等工程性质的借款:“经借人”应在在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签发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4、行政经费备用金借款:“经借人”应在年底前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5、其他借款:“经借人”应在两周内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四、报帐手续

借款人报账时,应持借款单第二、第三联和相关的原始单据、报销单等,到财务部门报销结算,冲销暂付款(财务处留下借款单第二联作为冲销凭证,第三联退给“经借人”备查)。

    五、逾期处罚

    1、“经借人”在办理借款手续前,必须先结清欠账。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财务处将暂缓借款,直到“经借人”还清借款为止:

    (1)同一“经借人”名下暂付款笔数已超过三笔。

    (2)不论笔数多少,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结账。

    2、无特殊原因,若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结账,学院将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报组织人事处作为该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其他

1、加强行政经费备用金借款管理。原则上各部门行政经费备用金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同意。

    2、暂付款“经借人”为债务责任人,负责按时结账并承担借款过程中主要经济责任;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监督款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监督“经借人”按时归还借款,如“经借人”确实无力偿还借款,将负连带偿还责任。

3、学院有关部门应严格办理离校盖章手续,暂付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如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挂账”时,应向财务处办理转借手续。

    4、对确实无法结账的暂付款,“经借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学院批准后方能核销。

5、对查证确实,系挪用公款和其他弄虚作假损害学院利益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八、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