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即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公务活动需要,发生招待餐费的,可以凭据按实报销。但不得再按第十四条的规定,领取或重复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审批及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出差目的地、出差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院级领导出差由“两办”办理手续,其中副院长出差须经院长批准,副书记出差须经书记批准;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差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各部门副职及副职以下人员出差须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签名和印章齐全的“出差审批单”和相关院内请示、会议通知等,到财务处预借部分外埠旅费(也可在返沪后携带“出差审批单”,直接办理报销手续)。预借金额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本着合理、必需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填写“暂付款借款单”。财务处对出差人员填写的“出差审批单”、“暂付款借款单”审核无误后,向出差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从外埠返沪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外埠差旅费报销手续。对于没有及时核销差旅费借款的出差人员,财务处有权按《上海音乐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填写“外埠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院内请示、会议通知等凭证。并由承担出差经费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限额的按标准限额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财务处把关。
附件一: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二:出差审批单
2014年4月
附件一: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附件二:
国 内 出 差 申 请 单
年 月 日
出差人姓名 | ||
出差任务 | ||
出差地点和 | ||
预计出差天数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系、部、处(项目)负责人意见: | |
学院领导意见: | ||
备注:①外出经批准后,请凭此单及暂付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②出差返校后,请在两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