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手续,根据财政规定,现对院内各类经费项目(个人科研经费项目除外)中关于交通卡、手机充值卡、手机费账单、汽油费的报销补充说明如下:
1.交通卡:为了避免重复报账,交通卡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作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须在每张发票上注明事由并由院领导加批。如将交通卡作为补贴形式发放的,还须附签收明细。
2.手机充值卡、手机费帐单:根据财政规定,手机充值卡、手机费帐单一律不予报销。
3.汽油费:汽油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作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须在每张发票上注明事由并由院领导加批。
4、上述规定自财务处通知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