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若干财务报销的规定

时间:2015-10-28浏览:803

各系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现就若干财务报销规定通知如下:

1、关于发票抬头的规定:

201311日起,报销的发票抬头必须是“上海音乐学院”,凡是抬头为“个人”或者无抬头的发票不再给予报销。

2、关于发票跨年报销时间的规定:

201311日起,凡是涉及到跨年度的发票,属于预算内经费的(项目号为01开头的),报销的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属于预算外经费的(项目号为234开头的),报销的截止日期为次年6月底。超过上述报销期限的发票不再给予报销。

3、关于在职劳务费发放的规定:

201311日起,学院在编教职工的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全部打卡,财务处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

4、关于短期聘请的国外专家、国内院外专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201311日起,各部门自行短期聘请的未在人事处备案的国外专家、国内院外专家来我院开展如“讲座、大师班、演出”等活动,发放劳务费需以学院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特此通知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