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10-28浏览:1813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以及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加强我校教育国际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第  接受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趋同管理的原则。

  第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专业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批准,有些教学环节可以结合外国留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

  第  外国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教学上因材施教,严格管理。

  第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招生与录取

 

第七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条  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  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外国留学生本科生需参加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招生考试。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需参加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三条  按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同时说明请假原因及出示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转入学校账户,进修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凭缴费单到财务处支付学费。

第十五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到本专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和汉语生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医生诊断在一年内能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准许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休学期间,应当回国治疗。公费生在回国治疗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七条  入学后所领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当按照申请情况,办理补发手续,并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于本科生,原则上只接受艺术类专业之间(中外合作除外)及普通类专业之间的互转。相关规定按照《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执行。对于研究生,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及更换导师的申请,如有特殊原因者,须由本人及导师向原所在学科(专业)及拟转入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研究生部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后,不再办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导师的申请。公费生须经本国驻华使馆或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由留学生基金委根据情况酌情审批。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章 学习与纪律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请假程序按照《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外国留学生研究生请假程序按照《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请假须向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音乐进修生因病请假须持有有效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持有关证明或情况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留学生办公室批准,三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外国留学生汉语进修生因病请假,须持有有效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持有关证明或情况证明,由留学生办公室审批,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请假总次数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作休学一年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教学计划中的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9课时的,将给予处分。具体办法参照《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旷课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责令退学。

 

第四章  课程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音乐进修生在留学生办公室报到注册时,必须填写课程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批后安排上课。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只修读公共基础课板块中的《体育》课程。另需修读《中国概论》及《汉语》,其他课程按照《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大纲》修读。研究生课程实行选课制度,除共同课(政治、外语、第二外国语)外,其余所有课程,都必须在办理选课手续后,方能取得听课资格。修完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进修生的课程分为主课、选修课、旁听课三类。普通进修生主课限一门,为个别课;选修课限五门,旁听课限两门,均为集体课。高级进修生除一门主课为个别课外,五门选修课中有一门是个别课(每周1到2节)。旁听课限两门。主课和选修课不得中途任意变更。学生按时上课的情况,计入规定的考察考试,平时成绩载入成绩单。成绩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和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必要时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完成学习量少于规定的总量,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如因病(须有医生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留学办公室和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入成绩单。缺考者不记考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考分为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能认识错误,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条  各类留学生每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应予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学年考核中,如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当留级。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能超过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为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须退学。

第三十二条  普通进修生按入校前选定的专业,并根据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学期和学年结束时,须参加本专业和其他选修课程规定的考核。学习成绩、学习时数载入留学生成绩单,并提供给留学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校际联系的学校及留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高级进修生选修、进修与研究课题有关的课程,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进修期满应写出研究报告或资料汇编交指导老师,让其给出评语。各门成绩载入留学生成绩单,并提供给留学生派遣国使馆或校际交流的学校及本人。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学历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具体休学规定请参考《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手册》。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学院方可保留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予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得复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具体复学规定请参考《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手册》。

第三十七条 需回国服兵役的外国留学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进修生不接受转学(包括转入及转出)。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特殊原因者,转学规定参见《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科生退学参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退学参见《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进修生退学至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转学及退学参见《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中国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者,或在校内外做好事,或有突出事迹的留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纪律,毁坏公物、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还将书面通知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第八章  毕业、结业、离校

 

第四十六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凡留级者,或在历年学习中累计有四门(含)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只发给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数未达到退学程度,毕业前虽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第五十条  进修生完成进修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发给进修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进修生未完成进修计划,或中途退学,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而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发给进修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离校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前在教务处领取离校单,退交住房、琴房卡,缴清欠款,归还所借乐器,以及音像带、乐谱、图书资料和各种用具。凭离校单领取毕业、学位、结业和进修证书 。

第五十三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进修生,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分配来校的留学生应通过派遣国驻华使馆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校际交流来校的留学生应通过派遣学校向本院提出。自费留学生由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离华,同时终止留学生身份。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华,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有关上级机关批准,酌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