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内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10-28浏览:1837

第一章 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请假制度参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手册》;普通进修生请假办法按照本科生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请假制度参见《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手册》;高级进修生请假办法按照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汉语进修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纪律,非必要时不应请假,更不应旷课或迟到早退。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我院医务室出具或认可的病假单或就诊记录,准假期限由医务部门确定。学生因事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一周以内由留学生办公室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未曾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期满而事先未申请续假者,所缺一切课程概作旷课论。如有特殊情况,准予事后三天内持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迟到、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课1课时计;2、旷课累积达5-15课时,平时成绩扣10分;3、旷课累积达16-30课时,平时成绩扣30分;4、旷课累积达31-49课时,平时成绩按零分计;5、旷课累积达50课时,取消考试资格,不予发放进修或结业证明,并按情节酌情终止其在华签证。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则不得转入学历阶段或进修阶段专业学习。6、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一个月内旷课累积超过总课时量的50%,将扣发半个月生活费(注:每课时45分钟,凡一学期内的旷课,按实际旷课数累计处理)。

 

第二章 上海音乐学院留学生借用乐器、乐谱、图书、音像资料制度

 

第四条 本院为外国留学生本科、研究生提供专业学习用的乐器设备。具体租用办法请参考《上海音乐学院学生租用学习用乐器规定》。

第五条 凡已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历生,根据实际需要凭学生证在图书馆借阅乐谱或图书。具体借阅规则外国留学生本科生按照《图书馆读者须知》执行,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按照《上海音乐学院图书馆读者须知》执行。

第六条 学历留学生可凭学生证及身份证件(护照)在图书馆音像视听室内借用、试听音像资料。具体办法参考《上海音乐学院图书馆读者须知》执行。

第七条 留学生进修生凭学生证及身份证件(护照)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图书馆借阅乐谱或图书;或在音像视听室内借用CD等音像资料,音像资料恕不外借。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爱护所借乐器、乐谱、图书和音像资料,如有损坏或遗失,将按照我院图书馆相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九条  留学生在餐厅用餐,须当面付清饭菜票款。在学校食堂用餐,须事先办理校园一卡通,用餐时付清餐费。不得拖欠用餐费。

第十条  为了保证饮食卫生,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

第十一条  留学生餐厅餐具不带出食堂,不到处乱放,损坏餐具须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注意保持食堂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遵守用餐时间。

第十四条  就餐人员和餐厅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如对餐厅工作有意见,可向餐厅负责人和有关方面反映。

 

第四章 琴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本院为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及音乐进修生提供琴房,具体申请办法参见《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手册》之《琴房使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