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旨在吸引、鼓励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上海留学。上海音乐学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以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公平、公正地开展申请、评审等各项工作,着力发展上海音乐学院学历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一、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处、财务处、纪监审、各系及若干专家、教授等组成,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受理奖学金申请相关事宜。
二、奖学金经费管理及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接受学校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审计和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以下标准将奖学金拨款到接受留学生的相关高校:
1、A类奖学金人民币4.72万元;
2、B类奖学金人民币2万元;
3、C奖学金人民币4000至8000元。
留学生的生活费、教材费等部分,按标准以现金方式支付留学生。由于奖学金的数额有限,实际运行中的超额部分,由学校财务补缺。
三、奖学金招收比例
1、金额比例。
A类约占当年奖学金总额的45%,B类约占总额的45%,C类约占总额的10%。
2、名额比例。
根据每年教委下拨的奖学金数额,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各类奖项占总额的比例,可视每年的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每年A、B类奖学金学生名额不超过自费留学生人数的2.5%。
四、奖学金类别
1、 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A类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来沪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硕士、博士留学生。A类奖学金获得者免注册费、学费、住宿费和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研究生每月1700元,博士研究生2000元。
2、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B类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对B类奖学金获得者将免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
3、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
C类奖学金用于奖励继续留在本院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外国长期留学生,对C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一次性奖励金。
五、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A类
1、 用于资助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院接受研究生阶段的高等学历教育;
2、 获得国际著名音乐院校的本科或研究生学位,专业学习成绩优秀;
3、 已参加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申请人,并被录取;
4、 按入学考试专业成绩排名折算分择优录取;
5、 入学考试专业主课分数不低于中国学生研究生专业录取分数线;
入学考试其他各科成绩均需达标;
6、 获得HSK考试6级(含6级)以上水平;
B类
1、 用于资助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院接受本科及以上阶段的高等学历教育;
2、 要求获得国际知名音乐院校的学历证明或学位,专业学习成绩优秀;
3、 已参加我院本科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申请人,并被录取;
4、 按入学考试专业成绩排名折算分择优录取;
5、 入学考试专业主课分数不低于中国学生本科或研究生专业录取分数线降低5分的标准;
入学考试其他各科成绩均需达标;
6、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生,要求HSK考试6级(含6级)以上水平;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要求HSK考试4级(含4级)以上水平;
注:
专业排名
专业成绩排名折算分= 100— ———————————— ×100%
专业考试人数
C类
1、 用于奖励已在我院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留学生;
2、 每一学年,各项课程成绩优秀,专业课平均分80分以上,其他各科平均分75分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不含选修课)
3、 每一学年,各项课程成绩优秀,专业课平均分85分以上,其他各科平均分80分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不含选修课)
4、 每一学年,各项课程成绩优秀,专业课平均分90分以上,其他各科平均分85分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不含选修课)
5、 在学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校纪校规;
6、 在学期间,获得国家级或国际音乐比赛奖项者优先考虑。
注: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生将不能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五、奖学金的评审及告知
每年6月10日前,留学生办公室将汇总当年申请情况,6月中旬召开当年奖学金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学金额度、申请情况,决定、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在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申请情况,适当吸收一部分学科的专家,作为咨询。
评审后学校将奖学金结果告知每位申请者,向录取者发放《录取通知书》,申请者按须规定的专业、时间到校报到,不得随意变更。如申请者自动放弃奖学金,3 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六、奖学金的期限、考核及终止
申请者一旦获得奖学金,原则上期限等同于正常学习期间,即本科生4-5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超出期限,还未毕业,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但学生可以转为自费,继续学习。
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须进行一次奖学金的考核,由学校对其各方面的表现全面考核。考核通过,可继续享受奖学金;考核未通过,下一年度即终止奖学金。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1、触犯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受过任何一级校纪处分或收到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屡教不改者;
3、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4、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学业,应取消或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七、附则
本评审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负责解释,并于颁布日起开始试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