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增强突发安全事故处理的综合应对能力,提高紧急有效处理学校内交通安全事故能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及时施救、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应急预案。
一、设立处置领导小组
学院设立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兼任,组员由院办、保卫、后勤、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门。
二、事故分类
校内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事故种类分:人与非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机动车单车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与人事故。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
1、一般轻微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的、人员轻微受伤的、少量物损的,由当事人根据责任自行协调解决,也可由学校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学院保卫部门调解处理。
2、有人员一般受伤的和较大物损的,学校保卫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到现场,及时了解、控制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联系“120”抢救伤员,“110”请公安交警处理事故。
3、有人员死亡、重伤的和重大物损的,学校保卫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到现场,及时了解、控制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设立警戒线。立即联系“120”抢救伤员。“110”请公安交警处理事故。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四、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善后的工作。
1、 学校保卫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调查: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现场。
2 、善后处理: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事故受损失的学生教职工等人员,接待和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家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发生交通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送医院抢救,并及时与保卫部门和校医务室联系,校医务室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4、在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和向受伤者所在系、部门报告。保卫处和所在系、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向院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3、由所在系、部门通知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院办、系、部门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并要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慰工作。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在校外,避免在校内发生其他冲突。
4、交通事故现场需要保护,由保卫部门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防止再次发生意外和证据灭失。根据交通事故的程度与地区公安交警联系,请求交警介入事故现场勘查和协助事故调查。
5、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的起因、经过。通过调阅监控或对相关人员询问收集有关证据,对事故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教职工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由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需要还应委托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表检验、死因鉴定、车辆检验、痕迹鉴定、车辆与事故关系鉴定等。
五、交通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1、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校方)与伤亡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要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成记录备案。
2、事故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
3、有关交通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公布上报。
4、院办、学生处、所在系、部门等协助伤者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5、交通事故发生后,院办、学生处要利用校园网等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校外媒体的接待一律由院领导指派的专人负责。
6、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按有关法律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善后处理工作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2、学校对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学院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者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3、学院对师生员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责任的,但当事人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院从关爱出发,对伤者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助。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助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4、赔偿、补助数额及学院承担的份额由学院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一并支付。
5、如果伤害人员的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伤害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7、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由院交通事故处置小组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音乐学院
2014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