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指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灾事故或其他意外致伤、致死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学工办、保卫处、研究生部、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现伤害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并及时与院后保处卫生科联系,做好救护处理工作,应付意外事件发生。
(二)发现者在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学院的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所在学院应在最短时间内向校领导和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学院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级领导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三)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学院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宿在校外,避免在校内发生其他冲突。并要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慰工作。
(四)意外伤害事故有现场需要保护,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五)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有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第七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所在系、部门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要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成记录备用。
(二)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
(三)有关伤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四)教务处、学工部协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团委加强对校园网和广播、校刊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再发生。
(六)校外媒体的接待一律由校宣传部负责。
第三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学院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责职。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没有责任,但当事者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校、系、部门从关爱出发,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普通专业学生四年制、五年制学费的总金额。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学校承担的赔偿、补助数额由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一并支付。
第十二条 如果受伤害的学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受伤害的学生、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会议审核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
2014年1月修订
2015年6月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