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音乐学院参演“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项目公开售票的工作,根据《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实践项目公开售票办法》的相关内容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演出票价由“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上海音乐学院办公室(暂命名,以下简称“办公室”)会同演出部门与上音演出公司共同商议,形成方案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上音演出公司负责票务的售票环节。上音演出公司会同演出部门和办公室商议后形成售票方案,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上音演出公司既可以独立完成售票工作,也可与其他演出公司或票务公司联合售票。如采用套票、学生票、老人票、团购、团体票等低票价的售票方式,需与办公室共同形成方案,报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工作票的领取。演出部门原则上在演出前6个工作日内凭办公室的领票单至上音演出公司领取工作票,每场80张(其中甲票40张、乙票40张)。所有工作票应在票面注明非卖品或赠券字样。
第六条 赠票的领取。音乐节组委会、市级领导及重要嘉宾、院领导、新闻媒体、院合作单位、院相关主要部门等方面的赠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发放。所有赠票应在票面注明非卖品或赠券字样。
第七条 办公室原则上在正式演出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场票务运作情况,会同演出部门和上音演出公司共同商量处理余票。余票原则上由演出部门以赠票方式处理。
第八条 演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音演出公司根据与上音签订的票务推广及结算的“协议书”内容,将票务结算单交办公室审核后报院领导审签。
第九条上音演出公司应及时将票款交给学院财务处。票款收入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院监察处、审计处对售票工作进行全程监察。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上音演出公司共同商议,形成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上海音乐学院办公室所有。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上海音乐学院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