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实践项目公开售票办法

时间:2016-10-30浏览:18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艺术实践对提高教学水平、展示教学成果、推出新人新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院艺术实践工作,扩大我院艺术实践演出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力,使我院艺术实践演出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艺术实践项目”,仅指获得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支持并公开售票的实践项目。

第三条 艺术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公开售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四条 公开售票的实践项目认定:

1、由各部门申报、经院表演艺术委员会审定的实践项目。

2、由院表演艺术委员会直接认定的实践项目。

3、由院、部直接认定的实践项目。

第三章 项目职责

第五条 实践部门应认真筹备和执行实践项目,实践部门领导对音乐会的演出质量负责。

第六条 上音演出公司负责实践项目的报批、票务、经纪等相关工作,全力配合艺术处和实践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条 院财务处对实践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结算进行监管。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公开售票工作进行监察审计。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九条 实践部门在演出前2个月,涉外(含港澳台)演出提前3个月,向艺术处提交《艺术实践项目登记表》,同时提供向市文广局报批的资料(含节目单内容、演职员照片及简历、演出音频或视频光盘)。涉外(含港澳台)演出还应增加:外籍或港澳台演职员护照复印件、演出授权书、演出承诺书。涉外演出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式3份。

第十条 上音演出公司将材料及时报市文广局审批,在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及时制作电脑票版,发布演出信息,在各大售票网点公开售票,做好售票宣传和推票工作。

第十一条 演出最高票价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20元。如遇特殊情况,具体票价由艺术处会同相关部门和上音演出公司共同商议,形成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演出票按7折扣率计算。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扣率由艺术处会同相关部门和上音演出公司共同商议,形成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演出票均到上音演出公司领取:

1、有价票领取:凡领取的有价票应在演出前3个工作日,将已售出票款及余票交上音演出公司结算。逾期未交的余票按已售出处理。

2、工作票领取:实践部门在演出前6个工作日内凭艺术处的领票单至上音演出公司领取工作票150张(其中甲票75张、乙票75张);每场预留30张演出票作为院方工作用票,统一由艺术处领取;所有工作票应在票面注明非卖品或赠券字样。

第十四条 艺术处在正式演出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场票务运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上音演出公司共同商量处理余票。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结算

第十五条 公开售票实践项目的场租,演出空调费,电脑票制作费,节目单、海报、单片设计制作费,钢琴调律费等从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中支出。超出学院支持标准的费用由实践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演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音演出公司将票务结算单交艺术处审核,报院分管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 上音演出公司应及时将票款交给学院财务处。票款收入的50%上交学校,余下的50%作为次年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的补充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艺术处会同相关部门和上音演出公司共同商议,形成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0年3月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表演艺术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

2010年3月25日

2015年7月16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