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院内艺术实践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30浏览:19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院内艺术实践质量,规范、提高院内艺术实践管理水平,扩大院内艺术实践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全院艺术实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履行策划、组织、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院内艺术实践项目均需以系部为单位。各系部将次年全年的艺术实践项目认真填入《院内艺术实践申报表》(附件一),于每年11月1日-12月1日提交给艺术处。

第四条 艺术处将申报表汇总后提交给院表演艺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确定次年全年院内艺术实践演出项目。

第五条 艺术处应及时将院表演艺术委员会评审结果告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补下半年实践项目,实践部门须于当年6月1日-6月15日将情况说明书和《院内艺术实践申报表》提交给艺术处。艺术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项目执行、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实践部门应认真筹备和执行实践项目。项目执行人对项目的组织和执行负责,部门领导对实践项目的艺术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实践部门在演出前两个月根据演出场地将对应的《艺术实践项目登记表》(附件二、三)及节目单内容、演出人员照片及简历等相关材料提交给艺术处。实践部门对提供的材料内容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艺术处负责节目单、海报的设计和制作,制定票务方案等,协助实践部门做好前期筹备和协调工作。如实践部门自行制作节目单及海报,小样需经艺术处认可后方进行印刷,制作费用按院内艺术实践项目支持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条 已审定的实践项目内容、时间、地点等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原因需更改的,实践部门需提前1个月向艺术处提交申请报告,艺术处根据情况予以协调解决;如更改内容较多,需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未按时提出更改申请的实践项目将被取消,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实践结束后,实践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实践项目的节目单、照片、新闻报道、评论等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践项目的场租,空调,小票制作,电脑票制作,钢琴调律,节目单、海报、单片设计制作,宣传费用以及布景装台超时费等方面。

第十三条 院内艺术实践的场所包括贺绿汀音乐厅、小音乐厅、排演中心小剧场、学术厅、报告厅、附中小音乐厅等。

第十四条 学院对院内艺术实践项目在经费上的支持标准如下:

(一)在贺绿汀音乐厅的实践项目:

1、场租:每场8000元(含半天走台)。

2、演出空调费:每场2000元。

3、简易节目单、海报设计制作费:每场1200元。

4、小票张制作费:200元

5、钢琴调律费:每次200元。

(二)在小音乐厅、排演中心小剧场、学术厅、报告厅、附中小音乐厅的实践项目:

1、简易节目单、海报设计制作费:每场1200元。

2、钢琴调律费:每次200元。

第十五条 超出学院支持标准的费用由实践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艺术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形成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查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开售票的院内艺术实践项目,其售票方式、经费使用和结算等按《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实践项目公开售票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实践部门需将情况说明书报艺术处,艺术处提出意见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0年3月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表演艺术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

2010年3月25日

2015年7月16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