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医疗管理制度

时间:2016-10-30浏览:1832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定下发的《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文件要求,凡来华留学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学生购买保险后,在保险期间(从本次保险生效到截止的期限内)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内容请参见http://www.lxbx.net/);未按规定购买保险者,一切责任自负。

已购买来华留学团体综合保险的学生在就医前请拨打平安保险电话4008105119转1进行寻诊,由救援医生进行健康询诊、就医指导及理赔注意事项说明。

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留学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于2007年制定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已在本国参加国际保险的留学生也须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第三条 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购买相应学期的保险。

第四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A奖、B奖)、校际交流生,凡奖学金条款中含有提供保险内容的,由教育部来华留学管理基金委员会或者学校统一办理购买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部门在与海外院校或机构签署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协议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外国留学生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鉴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受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我校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为我校指定外国留学生综合保险险种。

第七条 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9月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上海音乐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2007年(1078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的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我校学习的外籍本科生、研究生以及非学历生都必须参加“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费用。自费留学生一学期(6个月)的保险费为300元人民币;一学年(12个月)的保险费为600元人民币。国家公费留学生一学期(6个月)的保险费为400元人民币;一学年(12个月)的保险费为8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生须在缴纳学费的同时购买相应学期的保险。

第四条 学生在办理签证时,必须出示购买保险的凭证及保险卡;否则,学校将不予办理       

签证。

第五条 学生本人应妥善保管好保险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更换护照,需要携带新护照及保险卡到留学生办公室进行登记。留学生办公室将通知保险公司为学生做信息变更。

第七条 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离校,保险责任不会提前终止。如果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卡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 理赔的具体事宜,根据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留学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