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外来艺术科创项目经费中人员经费支出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9-10-31浏览:899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科研人员在外来艺术科创项目中支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人员经费用,现结合上海音乐学院实际情况,对我校教师承担各类外来艺术科创项目中支出人员经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我校教师承担各类外来艺术科创项目,经费支出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管理或委托部门制订的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我校发布的各类经费使用规定。

二、项目经费中开支的人员经费包括:为完成外来艺术科创项目产生的聘请校内外专家的音乐会排练演出费、授课费、讲座费、评审费、翻译费、创作委约费、租谱费、稿费、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项目课题组成员(包含校外人员、本校教师、学生等)为完成项目产生的劳务报酬和科研津贴等。

三、根据沪委发[2018]18号文的规定,“高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奖励收入、竞争性科学研究课题中用于人员的收入以及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一次性费用,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四、项目经费中人员经费的比例:纵向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管理或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规定为准执行;如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中未作规定,参照《上海音乐学院项目经费中劳务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人员经费发放办法:项目负责人在发放标准内按照课题实际工作推进情况,编制发放明细内容,报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发放。

六、人员经费应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时由学校代扣代缴。

七、本补充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八、原《上海音乐学院项目经费中劳务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上海音乐学院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