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时间:2013-05-02浏览:3356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障学校各项信息有效、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将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予以发布。

二、学校信息发布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各部、处,系(以下称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公开。

三、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发布制度,形成信息发布工作常态化,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维护、更新工作。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各部门对于拟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填写《上海音乐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样式附后)一式两份,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附拟公开信息的纸质版,报送主管领导复审。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应先报送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小组进行专门审查。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小组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由报送部门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签署核准意见后,将《核准单》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单位。

五、各部门必须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人,在发布信息之前,须严格遵守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未经保密审查,不得公开。

六、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部门在获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经核准公开的信息,属于《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信息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同步公开。公开发布的信息,须明确界定信息发布的范围和途径。

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应当删除的信息已经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同步删除。

八、各单位须对本单位已发布信息进行梳理,确保各项信息合法、有效、及时地发布。

九、学校监察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由于信息发布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工作流程由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