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1浏览:1129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沪音院字〔202026 

上海音乐学院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院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等。

第三条 院教育收费工作小组负责全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事项的审批、检查、清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为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院教育收费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向学院上报任何收费申请前,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

第六条 院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都要履行“先批准备案,后公示,再收费”的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各收费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

1.举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性质的收费,由社会教育学院负责批准备案;

2.其他收费,由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报院教育收费工作小组讨论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后的收费项目须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收费。

(三)收费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进行购买、保存、领用、核销等管理。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管理

(一)学生在每学年报到注册日前十天,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财务处通过银行扣款转账交费。交费成功的学生可在收费系统自助获取电子票据。

(二)未能扣款成功的学生,财务处将在报道注册日后的一个月内(即9月份),每周请银行统一扣款一次,财务处将未缴费名单交学生处,再由学生处通知各系辅导员催收。

(三)财务处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未缴费名单通知学生处,再由学生处通知各系辅导员催收。

(四)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学费的,可向学生处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缓缴申请或办理助学贷款申请(减免学费、缓缴申请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条件、手续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院原则安排学生(非学历学生除外)住宿,具体住宿标准以学院相关规定为准。

学生确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宿的,凭后勤宿管部门通知,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十条 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凭教务处、研究生部通知,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十一条 学生中途休学、停学,休学、停学当年原则上不退费。待复学后,如收费标准不变,不用缴纳复学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标准缴纳。对于各类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实际收费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杂费的,学院将授权相关部门停发奖助学金,不能进行网上选修课选课。

第十三条 各类考试报名费统一使用财务处开具的票据,收到的费用要及时解入财务处。收费结束后,由负责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的部门同财务处核对收费名单和收费金额,并以电子和纸质文件形式报给财务处,以便完成报名考试费的非税行政事业收入上缴工作。

第三章  代办性收费

第十四条 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事先告知、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生教材。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在新生入学时预收,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册、卡的,经办部门可按成本收费。

(三)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按照学生签字确认的自愿参保名单,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

(四)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五)各部门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等定向告知形式和通过公告栏、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送缴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学杂费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

20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