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劳务费开支暂行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发放行为,正确界定劳务费的发放范围,明确劳务费的发放程序、发放比例以及发放标准等,特制定劳务费开支暂行规定如下:
一、劳务费是指为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聘请院外专家或是临时聘用人员发生的音乐会排练演出费、授课费、讲座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翻译费、创作委约费、租谱费、稿费等临时性劳务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院内在职教师不能在项目经费中领取任何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劳务费。
二、各系部在编制项目经费“二次预算”表时,一般不设比例,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部门发展的工作要求,在充分考虑绩效目标,厉行节约的原则下,进一步细化劳务费开支预算,明确劳务费开支的具体内容、发放对象、工作量、发放标准、预算金额以及申请理由等。
三、发放上述内容劳务费,原则上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或涉及外汇业务的,均需与学校签订劳务费发放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劳务工作具体内容、发放对象、工作量、发放标准及发放金额等。
四、竞争性项目、横向课题或经费来源有文件规定的项目,分别按照批复预算、签订合同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开支院内学生劳务费的,可不签合同,但必须明确发放的具体内容、工作量及标准。
六、劳务费应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音乐学院项目经费中劳务费开支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
2020年10月
附件:
上海音乐学院部分劳务费标准
一、排练、演出费
学生排练费:学生80元/次;
学生演出费:200元/次;
学生独奏、独唱: 500元/次;
二、国内外短期外聘专家授课费及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补贴
授课费:不高于500元/课时;
伙食费补贴(国外):200元/天;
市内交通费补贴(国外):100元/天。
三、讲座费(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元/学时;
教授级:不超过1000元/学时;
副教授级:不超过500元/学时;
讲师级:不超过250元/学时;
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四、专家评审费、咨询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250-3600元/人天;
教授级:1500-2400元/人天;
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元/人天;
半天按费用标准60%执行,一天至两天按费用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费用标准50%执行。
五、翻译费
口译费:300元/课时;
笔译费:200元/千字。
六、创作委约费
一类项目管弦乐作品15-20分钟(含20分钟)12万元;8-14分钟(含14分钟)8万元;
二类作品室内乐作品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5万元;
三类作品小型室内乐作品6分钟以上(含6分钟)3万元;
四类作品独奏(唱)作品3分钟以上(含3分钟)1.5万元;
五类作品大型交响乐作品20分钟以上15万元-20万元;
六类作品歌剧、音乐剧作品20万元-70万元(音乐创作部分);
七类歌曲、音乐剧配器编曲每首1万元。
七、租谱费(曲谱使用权费)
管弦乐作品(包含国内和国外):不高于5000元;
室内乐作品(包含国内和国外):不高于3000元;
独奏、独唱作品(包含国内和国外):不高于2000元。
八、稿费
学生80元/千字(三级)、100元/千字(二级)、120元/千字(一级);教师100元/千字(三级)、120元/千字(二级)、150元/千字(一级);
特约/专家200元-300元/千字;
新闻稿费 200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