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12-17浏览:934


沪音院字〔201947 


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声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学校无形资产作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和进行的各种活动。

  2.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学校校名校誉、校标和图形,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二)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三)学校拥有的教育培训、艺术实践和艺术辅导资质。

(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及其等同权利。凡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特别是冠以“上海音乐学院”及“上音”名义进行招生办班、教育培训、考试辅导、合作经营、监督制作及荣誉出品的项目或产品。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1. 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实现:

(一)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和被擅自使用,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达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产权;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分类;无形资产的计价、账务和统计;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评估备案;无形资产的收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是无形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学校各有关部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全校无形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学校无形资产台账;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保护

(二)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召开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研究。

  1.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学校无形资产设置相关管理部门。

(一)具体分工:

  1. 院长办公室负责对校名(含简称“上音”、中英文字体)、校标和图形的使用进行登记及管理。

  2. 科研处及上海音乐艺术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负责对科研活动中产生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创作成果等知识产权进行审批、登记和管理,并将授权登记信息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相关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批及登记;

2)相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

3)专利法律状态的监控,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实质审查费用的资助手续,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4)对学校师生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等宣传工作,面向全校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

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后,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归属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知识产权的财务核算管理。

  1. 艺术处负责演出(艺术实践)使用无形资产的登记及管理。

  2. 社教学院负责社会教育,包括音乐考级培训、学历培养和国内合作办学中使用无形资产(招生特许权)的登记及管理。

  3. 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办学中使用无形资产(招生特许权)的登记及管理。

  4. 基建处及后勤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登记及管理。

  5. 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使用登记及管理。

  6. 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使用无形资产的登记及管理。

(二)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及标准。

  2. 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3. 办理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增加、使用、处置等审批及登记。

  4. 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5. 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6. 配合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的侵权保护。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和计价

  1.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2. 无形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单位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同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价值的确定方法为:

(一)外部购入(受让)的无形资产计价,应按取得时发生的直接相关的支出计价,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受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转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单位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按现行价值确定。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1. 无形资产台账是开展无形资产管理,确定有关责任关系的重要账册。凡入账的无形资产都应在无形资产台账中记录。资产管理处应建立无形资产台账。无形资产台账和无形资产财务账允许不一致,无形资产台账可以记录尚未完成计价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财务账应记录已经完成计价的无形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1.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行开发、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2. 自行开发的项目应及时依法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对无法形成专利权的,应进行积极有效的保密和保全管理。

  3.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1.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各部门或个人,须事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内容包括:使用部门或个人的名称、性质、用途、期限、地址、合作方式、范围和预期效益等。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经各自主管院领导审定后,交资产管理处统一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2. 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与通过审批的部门或个人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名称、地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做好使用登记,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3. 学校组织的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以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无形资产需报相关管理部门做好使用登记,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4.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由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学院批准。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5. 学校应加强对校名、标识冠名权的管理及保护,杜绝滥用校名、标识等违规现象,除资产经营总公司外,不得授予其他企业含有单位名称的冠名权。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1.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产权进行出售、出让、置换和核销等行为。

  2.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3. 处置无形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

  4.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

(四)报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核实和报告制度

  1.   资产管理处、各相关管理部门、财务处应做好日常对账工作。

  2. 每年年度末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财务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对无形资产台账、财务账、各相关管理部门明细账,对差异进行分析与调整,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3. 资产管理处、各相关管理部门、财务处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项,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学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1.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1.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资产管理处及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统计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

  2. 资产管理处负责将使用无形资产的部门或个人的备案信息存档,并负责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无形资产档案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定期交学校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

  1. 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1. 任何单位与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学校无形资产权益的,特别是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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