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29浏览:852


第一章  总则

  1. 为加强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学院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作为出资人,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提供给学院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投资、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3. 学院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学院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学院履行出资人(股东)职责,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上音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由国资委委托管理经营性资产的独立法人机构,国资委按程序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二章  机构职责

  1.   国资委代表学院对资产公司进行管理。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相关组织程序建议资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人选。

(二)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建议资产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人选。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主要负责人酬金分配方案、董事会及监事会的重要报告等。

(四)审议批准公司注册资本增减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五)批准公司章程。

  1. 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资委对经营性资产监督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评估的牵头工作。

(三)负责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国资委负责,向国资委报告重要工作,执行国资委决议。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资产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定资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资产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2.   资产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定期检查资产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等。

  3. 资产公司作为学校经营性资产营运的独立法人主体,要做好资本合理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实现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工作,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4.   资产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及投资管理

  1. 资产公司建立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申办产权占用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等涉及重大事项应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2. 资产公司应按上级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如实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3. 资产公司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公司董事会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还需报国资委审批。

第四章  考核及监督管理

  1.   资产公司按规定编制年度目标任务,经董事会同意,报国资委审批后,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2.   资产公司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报国资委进行年度考核。

  3.   资产公司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公司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4.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力度,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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