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31浏览:2071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沪音院字〔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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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展示我院高水平艺术实践教学成果,规范、提高我院演出季管理水平,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艺术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上音演出季的相关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履行策划、组织、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上音演出季由春、秋两季构成,每年4月至5月为春季演出季;每年10月至11月为秋季演出季。

第四条 申报演出季的项目均需以系部为单位。每年3月份,申报次年的项目,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项目申报表》,并于5月底前提交艺术处。

第五条 艺术处将申报表汇总后,于当年6月份统一交由院相关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次年演出项目。

第六条 艺术处应及时将审议结果告知相关系部。

第七条 经院相关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可于当年9月至12月期间,进行前期筹备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执行、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演出系部应认真筹备和执行演出项目。项目执行人对项目的组织和执行负责,系部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艺术质量把关。

第九条  根据报批需要,演出系部于正式演出前一个月(涉外演出需提前三个月)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项目执行表》,并将相关报批材料一并提交给艺术处。演出系部对提供的材料内容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已审定的演出项目,其内容、时间、地点等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演出结束两周内,演出系部配合艺术处做好本部门演出项目的节目单、照片、新闻报道、评论等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提交《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项目结项表》。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该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演出季项目的场租以及演出相关配套。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演出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演出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查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开售票的春、秋演出季项目,其售票和结算方式按《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实践项目公开售票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实践部门需将情况说明书及时报艺术处,艺术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



上海音乐学院

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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