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音 乐 学 院
上海音乐学院院内艺术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院内艺术实践质量,规范、提高院内艺术实践管理水平,扩大院内艺术实践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全院艺术实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履行策划、组织、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院内艺术实践项目均需以系部为单位。各系部将次年全年的艺术实践项目认真填入《院内艺术实践申报表》(附件一),于每年11月1日-12月1日提交给艺术处。
第四条 艺术处将申报表汇总后提交给院表演艺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确定次年全年院内艺术实践演出项目。
第五条 艺术处应及时将院表演艺术委员会评审结果告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补下半年实践项目,实践部门须于当年6月1日-5日将情况说明书和《院内艺术实践申报表》提交给艺术处。艺术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项目执行、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实践部门应认真筹备和执行实践项目。项目执行人对项目的组织和执行负责,系部学术委员会对实践项目的艺术质量把关。
第八条 实践部门在演出前两个月根据演出场地将对应的《艺术实践项目登记表》(附件二、三)及节目单内容、演出人员照片及简历等相关材料提交给艺术处。
第九条 实践部门对提供的宣传品内容和准确性负责,艺术处负责审核宣传品的电子版小样及设计印刷总价。
第十条 已审定的实践项目内容、时间、地点等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原因需更改的,实践部门需提前1个月向艺术处提交申请报告,艺术处根据情况予以协调解决;如更改内容较多,需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未按时提出更改申请的实践项目将被取消,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实践结束后,实践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实践项目的节目单、照片、新闻报道、评论等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该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践项目的场租以及演出相关配套。
第十三条 院内艺术实践的场所包括贺绿汀音乐厅、上音歌剧院附属排演厅、小音乐厅、排演中心小剧场、学术厅、报告厅、附中小音乐厅等。
第十四条 财务处对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查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开售票的院内艺术实践项目,其售票方式、经费使用和结算等按《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实践项目公开售票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实践部门需将情况说明书报艺术处,艺术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
上海音乐学院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