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院内艺术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31浏览:2156

上 海 音 乐 学 院


沪音院字〔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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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院内艺术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院内艺术实践质量,规范、提高院内艺术实践管理水平,扩大院内艺术实践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全院艺术实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履行策划、组织、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院内艺术实践项目均需以系部为单位。各系部将次年全年的艺术实践项目认真填入《院内艺术实践申报表》(附件一),于每年111-121日提交给艺术处。

第四条  艺术处将申报表汇总后提交给院表演艺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确定次年全年院内艺术实践演出项目。

第五条  艺术处应及时将院表演艺术委员会评审结果告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补下半年实践项目,实践部门须于当年61-5将情况说明书和《院内艺术实践申报表》提交给艺术处。艺术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项目执行、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实践部门应认真筹备和执行实践项目。项目执行人对项目的组织和执行负责,系部学术委员会对实践项目的艺术质量把关。

第八条  实践部门在演出前两个月根据演出场地将对应的《艺术实践项目登记表》(附件二、三)及节目单内容、演出人员照片及简历等相关材料提交给艺术处。

第九条  实践部门对提供的宣传品内容和准确性负责,艺术处负责审核宣传品的电子版小样及设计印刷总价。


第十条  已审定的实践项目内容、时间、地点等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原因需更改的,实践部门需提前1个月向艺术处提交申请报告,艺术处根据情况予以协调解决;如更改内容较多,需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未按时提出更改申请的实践项目将被取消,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实践结束后,实践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实践项目的节目单、照片、新闻报道、评论等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该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践项目的场租以及演出相关配套。

第十三条  院内艺术实践的场所包括贺绿汀音乐厅、上音歌剧院附属排演厅、小音乐厅、排演中心小剧场、学术厅、报告厅、附中小音乐厅等。

第十四条  财务处对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院艺术实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查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开售票的院内艺术实践项目,其售票方式、经费使用和结算等按《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实践项目公开售票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实践部门需将情况说明书报艺术处,艺术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处。


上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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