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2017年)

时间:2021-07-07浏览:1537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一条对违纪学生,要认真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确保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数额大小、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燃具,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编制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提供伪证、伪造变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宿舍、琴房、食堂、教室等管理条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非法传播宗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的,课堂教学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到9课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17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到2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到33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40课时以上,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违规违纪行为,按《上海音乐学院考场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需要予以处罚的,处分文件归档于学生处进行编号汇总。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管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权,本科生在各系,研究生在研究生部,均报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的决定权视错误情节分别在教务处、研究生部或院学生处;教学管理范围的处分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决定,政治思想品德范围的处分由院学生处决定。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权在院长办公会议;

(四)学生因思想品德错误所作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决定由学生处张榜公布,学生违反教学管理(旷课、作弊)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决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张榜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院长办公室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违纪学生如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的学生。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至12个月期限。

到期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及奖学金评定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音乐学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上海音乐学院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