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10-08浏览:1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管理办法》沪音院字(202019号文的精神,为进一步保证学校演出项目的质量,解决跨学科项目的运行,规范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学校演出季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履行策划、组织、协调、服务和考核的职能。学校重大项目由艺术处牵头,根据项目内容确定申报主体。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按照学校演出季的申报流程执行,立项后的项目实施制作人牵头管理制度。由项目制作人对项目实施内容,包括详细的经费预算(服装、化妆、道具、借用设施设备等)等一系列工作实施管理并落实。

 

第四  项目制作人应牵头认真筹备项目涉及的全部事宜,保证项目的艺术质量,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该项目的评审答辩,建立项目资料档案等。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五  艺术处定期将申报项目提交至学校创作表演委员会,由创作表演委员会

对其项目制作人的确定、项目的可行性、艺术性、绩效性进行评定。

第六条 艺术处将会同财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资金测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学校创作表演委员会评定通过的项目,由艺术处提交至院长办公会

进行审批、立项。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通过的项目先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艺术处将结果通知项目制作人并签约。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艺术处作为分管部门,授权项目制作人执行项目经费,并对其项目进行

        全程监督。

第十条 项目制作人对项目的组织和执行负责,提供的宣传品内容和准确性负责,

艺术处负责审核宣传品的电子版小样。

第十一条  项目专项经费使用按学校审批权限审批,财务处规范管理。涉及到资

产和委托业务的采购,根据学校资产处和招标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制作人要落实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包括但不限于(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以及现行著作权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合约期限内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之著作权种类,以保证学校对该项目可以进行其它方式的应用、推广及转化。

第十三条  项目制作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以保证工

作规范推进。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制作人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演出季项目结项

表》,以及提交项目完整版录音录像、节目单、照片、新闻报道、评论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的资产管理问题按照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由校审计处牵头进行审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制作人应当明确固定资产(服装、道具等)的维护、保养、维修的责任,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制作人将项目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资产相关规定移交至资产处;有关项目无形资产及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乐谱、剧本、录音录像制品)的相关材料移交至无形资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艺术处作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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