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评奖名额及金额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两种。根据每学年在校生人数,由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当年度奖学金获得者名额。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
二、范围与对象
1、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统招非定向研究生(不含港澳台研究生和外籍研究生,不含延期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2、同一学年内,若申报本奖学金前已获得其它奖学金者可以继续申报本奖学金。
三、评审条件及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认真参加学校各类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政治理论课、形势任务课、职业发展课、党课、重要活动及演出等)。其中,申请者思想品德考核须达到80分(含)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能力强,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具有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申请者须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或优秀学术科研成果。申请本奖所填奖项或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
申请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获得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前三名者或二等奖以上者;
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者(独立或排名第一);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不包括介绍类、报道类、书评等非论文性质文章)。
6、申请者需要提供所有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其中专业课平均分达到90分(含)以上,具体课程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参见当年度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同时,博士研究生可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可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可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党团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累计缺课20课时、或无故旷课10课时(含)者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评审机构与程序
1、成立“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根据文件要求,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部、学工部、纪检审、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各学科专业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研究生部学工办负责人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2、每年10月份,由研究生部下达通知,研究生个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填写完毕的《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可同时提交《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表格》。所有表格可至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官方网站下载。超过申请时间视为放弃参评。
3、在审查材料后,研究生部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组进行汇总,提交“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综合考察申请者上报材料后投票产生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研究生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终审结果无异议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5、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小组会议实到人数为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书面表决结果为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五、申诉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期内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提请裁决。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当面通知申诉人。
六、资金管理和监督
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申请者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取消相应的评选资格。
2、本暂行办法由我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3、本暂行自2012年12月起执行,于2020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