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我院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我院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审核和发放
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地方普通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生相关奖助由港澳台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四条 我院研究生学制年限为三年,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凡享受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助学金的发放及审核
每学年按10个月计,每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研究生部学工办提供的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至学校指定的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研究生部学工办按期负责审查并制作我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及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当月起停发助学金,复学当月恢复发放;
(二)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三)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3年)截止起停发助学金;
(四)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毕业起停发助学金;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秋季起开始执行,于2020年12月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