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成绩有明显进步者,且成绩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根据上位文 删除了“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自我解困意识”两项]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分配原则为:以上海市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基础,进行全校统筹评审。
第六条 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金额后,再由我校下发评审通知。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上一学年度的成绩为评审依据。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校人民奖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按每学年秋季学期申请和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学生申请,各系审议,形成名单,系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名单。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于每年11月15日前,由学校将评审情况报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由市教委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沪音院字〔201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