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
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33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是指中央为鼓励和支持地方普通高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资助育人工作。
第二条 每学年通过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家庭经济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学生。
第三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贷款救助及保费补助
(1)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补贴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丧失就业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或其他意外情况,无力偿还助学贷款者,可在毕业当年还款确认时提出申请,由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为其偿还全额或者部分的贷款。贷款学生死亡不在补贴范围内。
(2)保险费用补贴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因无力购买大学生医保和商业补充医保者,可以申请相关保费补贴。
2、资助育人活动类补助
(1)校级帮困送温暖活动
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购物资、慰问品、春节年夜饭等,费用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支付报销。
(2)学生资助育人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的职业能力培训、实践辅导等第二课堂项目,市级或校级资助育人活动、社会实践、艺术实践、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也可学生自主申报相关项目或活动,涉及费用可获得一定补助,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支付报销。
3、对其他帮困助学情况进行补助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资金下拨额度,同时结合学生受助和奖励等综合情况统筹使用资金,确保资助发放公正、公平、公开。
当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直接用于资助项目、物资采购时,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支付报销,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当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向学生个人发放补助或报销时,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申请表》,提供项目主办部门和学生双方认可的活动方案、名单、记录等材料,并经过所在系、部审核,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发放。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