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包括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和档次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困难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上海市下达名额数与学校资金预算情况确定,进行全校统筹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并可以与上海音乐学院人民奖学金兼得。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学生申请,各系推荐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名单。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1月,由学校将评审情况报市教委、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音发〔201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