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学生: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和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I》)并提交学生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此项由我校武装部、学生处协同执行。
(二)校学生处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其中涉及各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如下: 1.从学校入伍的申请学生入伍信息由校武装部负责审核; 2.申请学生的学籍信息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3.申请学生的学费标准与缴纳情况由校财务处负责审核; 4.申请学生的贷款信息由校学生处负责审核。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生处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和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此项由我校财务处、学生处协同执行。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拨款至我校财务部门后归入专用账号。由学生处专用账号,落实服兵役国家资助的发放计划,报校财务处审核、执行。
第十三条 对退役考入、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采取“先免后补”的方式,同时对于在校生入伍当学年的学费,由学生处在学生入伍前的预征阶段提前告知其先暂不缴纳学费,若后续未成功入伍,再行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由学生处在每学期核对退役复学学生的情况,如发生退学等情况,及时在当年度申请调整金额并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校财务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部、财务处、共同指导并管理学校服兵役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将收回并上缴。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上海音乐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沪音院字[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