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1-10-22浏览:438

上海音乐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重大的心理影响事件或境遇,用常规方法无法有效应对,进而引起急性的认知、情感、躯体和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或危险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即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条  学校成立“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作为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办、院办、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心理咨询中心、研究生部、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校医院、后勤服务部门、院系及校内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领导小组的职能:全面领导、部署和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并为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条  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组织聘请校内外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必要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判断评估、提出干预建议,或直接参与危机干预工作。专家组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来自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所在区域内区级精神卫生中心的医学专家。

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协调各系部实施危机干预工作。

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学生思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本系部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处理、监控和信息上报;系部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学校宣传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监控与对外发布;保卫部门负责配合学生处、相关系部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教务部门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相关事项;后勤及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对具有潜在危险地点或地域的预防性管理,落实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学生层面,应成立由班级心理委员、班干部、寝室长等组成的学生骨干队伍,在学生思政辅导员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危机干预,实施朋辈互助。

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关注并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参与或配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条  各系部应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由学生思政辅导员向学校报告。保证“学校—系部—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系统,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指出现较大的、自身难以应对和承受的生活事件、危机情境的学生,包括:因重大生活事件出现情绪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学生;在新生心理普查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有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行为、言论、企图,可能对自身或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以及学校建议需要心理危机干预的学生。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测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及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学习压力特别大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多门功课不及格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毕业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三)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或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六)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

(七)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八)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九)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十)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每年新生入学时都要开展心理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把疑似神经症(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等)和精神分裂症倾向、自杀倾向及有强烈敌对倾向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就业能力训练等问题开展专题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主题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关系。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建立班级、系部、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班级。建立班级心理委员月报制度: 每个班级设立一名班级心理委员,班级心理委员通过心理信息员随时收集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由系部辅导员汇总交给心理咨询中心。

(二)二级预警:系部。系部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要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三)三级预警:学校。应认真开展心理普查和心理排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专家组对各系部、心理咨询教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校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校心理咨询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各系部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对于名单进入重点学生档案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专家组评估确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经专家组评估存在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可能性的学生,应通知家长带学生去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及治疗。

(二)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系部可建议学生家长进行陪读看护和安全监护,同时系部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学生帮扶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系部汇报。心理咨询中心及系部应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

(三)如评估某学生回家修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系部需派专人监护,确保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修养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与家长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四)如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需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二十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系部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二)专家组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三)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回家修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修养治疗。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系部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上述各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二)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专家组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修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修养治疗。

(五)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部(处)、系部配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二)校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该生的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利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部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经学生工作部(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校心理咨询中心要根据系部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部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生工作部(处)及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守以下几项制度:

(一)快速反应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危机预警、评估、处理、汇报等环节紧密衔接,不得延误。

(二)系部联席例会制度。建立学生处负责人、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系部辅导员、系部书记(主任)、相关学生专业教师等不同层面的例会制度,确保危机干预各级网络之间的衔接和联动。

(三)培训制度。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系部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寝室长等实行定期培训。

(四)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是否服用药物)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部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五)家校合作制度。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沟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筛查评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帮助学生及时就诊、接受正规治疗并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部门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

(三)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系部应针对系部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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