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2年起适用)

时间:2022-10-27浏览:10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等级分为硕士、博士,按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

学术学位(博士、硕士)按艺术学门类授予,包括音乐与舞蹈学、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硕士)等学科,下设音乐学、作曲理论、艺术教育理论、艺术哲学与批评、艺术人类学与社会学、表演艺术研究、戏剧理论等研究方向。专业学位硕士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包括作曲、音乐表演、音乐科技与应用等学科专业方向。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达到本细则申请和授予学位条件的,可申请并授予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

攻读我院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理论研究和创作等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准确把握本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可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可使用外文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第二外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史论专业应该熟悉古汉语。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符合《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及《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作品基本要求及学位音乐会、专业实践展示要求》。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博士学位应完成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博士中期考核、开题、学位论文或及学位作品答辩。

音乐与舞蹈学(除作曲、表演艺术研究方向)、艺术学理论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高水平刊物上发表一篇入学后撰写的学术论文,如未发表,应在中期考核时提交本人就读期间撰写的学术论文一篇,审核通过。作曲方向博士研究生,须举行学位作品评审且成绩合格。表演艺术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须完成相应规格的学位音乐会且成绩合格,学位音乐会不设补考。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的答辩申请和博士学位论文或及学位作品定稿,经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审核通过后,列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计划。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完成审核、送审、评阅工作,具体要求参照相关《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细则》执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不少于3人,由我院教授、院外评阅专家(教授职称)、第三方送审平台专家三人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三)论文评阅结果参照《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细则》第四项“评阅结果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经论文评阅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各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五名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其中主席1人(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外单位专家1-2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亦可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担任。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在答辩陈述、问答环节旁听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位声誉。

(二)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

(三)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监督质量。

(四)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进行预备会。导师介绍答辩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课程学习、科研以及学位课程考试结果等。

3.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简单介绍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应着重阐述论文主要观点和研究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答辩人论文陈述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

4.委员提问。如申请人需要准备,可以休会(博士生不超过20分钟)。问题准备时,论文指导教师不可进行场外指导。

5.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人应准确且有针对性地回答委员会给出的问题。

6.答辩投票和评分。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答辩人和旁听人员离场。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及答辩人现场情况对答辩人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作品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视为答辩通过,后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分。决议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人无权更改。

7.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应对本次答辩做出决议。决议除公布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外,还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向答辩人当面宣读,并形成书面文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部学位办存档。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言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一定水平的音乐研究、创作、表演等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符合《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及《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作品基本要求及学位音乐会、专业实践展示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培养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论文开题、学位论文或及学位作品答辩。

作曲、音乐科技与应用等方向硕士研究生,须完成学位作品或专业实践评审且成绩合格,各表演方向硕士研究生,须举行相应规格、场次的学位音乐会且成绩合格。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申请硕士学位。学位音乐会不设补考。

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课程考试和科研要求参照我院相应类别专业培养计划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的答辩申请和硕士学位论文或及学位作品定稿,经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审核通过后,列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计划。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为2人,院内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1人,第三方平台外审1人,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第三方平台外审2人。

(三)论文评阅结果参照《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细则》第四项“评阅结果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经论文评阅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术型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为4人,由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院内论文评阅人须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在答辩陈述、问答环节旁听学位论文答辩会。

(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为5人,由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在答辩陈述、问答环节旁听学位论文答辩会。

(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按照专业研究方向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位声誉。

(二)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

(三)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监督质量。

(四)答辩工作程序

A.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进行预备会。导师介绍答辩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课程学习、科研以及学位课程考试结果等。

3.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简单介绍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应着重阐述论文主要观点和研究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答辩人论文陈述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4.委员提问。如申请人需要准备,可以休会(硕士生不超过10分钟)。问题准备时,论文指导教师不可进行场外指导。

5.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人应准确且有针对性地回答委员会给出的问题。

6.答辩投票和评分。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答辩人和旁听人员离场。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及答辩人现场情况对答辩人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作品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视为答辩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分。决议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人无权更改。

7.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应对本次答辩做出决议。决议除公布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外,还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向答辩人当面宣读,并形成书面文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部学位办存档。

B.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进行预备会

3.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

专业学位答辩组答辩人1简单介绍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应着重阐述论文主要观点和研究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答辩人论文陈述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4.委员提问。答辩人1陈述结束后,委员提问,答辩人当即回答问题。提问环节不超过十分钟。答辩人1答辩结束。

5.答辩人2进行论文陈述及回答,以此反复,直至本组答辩人全部结束。

6.答辩投票和评分。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答辩人和旁听人员离场。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及答辩人现场情况对答辩人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视为答辩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分。

7.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应对本次答辩做出决议。决议除公布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外,还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向答辩人当面宣读,并形成书面文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部学位办存档。


第四章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专业能力展示

第十六条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展示是考核专业的重要环节,音乐创作与表演各方向研究生的学位作品、学位音乐会或教学实践展示也是检验其学位水平的重要环节 ,衡量表演创作方向研究生学位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具体要求参见《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作品基本要求及学位音乐会、专业实践展示要求》。研究生专业能力考核由各培养指导分委会负责组织。


第五章  答辩申请及程序

第十七条 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春季5-6月进行,具体申请、安排以通知为准。

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相关程序要求办理申请论文答辩事宜,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不能以在读期间本人指导教师及其作品作为学位论文研究对象。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艺术学博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系统性、成果性研究;艺术学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独立的学术见解;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的问题思考、案例分析、原理运用、方法研究、创新探索等进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论文写作具体要求见《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作品基本要求及学位音乐会、专业实践展示要求》及《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九条 答辩申请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1.拟毕业生须根据入学年份规定的培养方案及培养要求,认真核查自己的课程与学分完成情况,须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完成教学方案内的全部课程和规定学分及环节要求,同时完成相应实践展示要求,方可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提出答辩申清。

2.研究生部于当年3月中下旬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的要求。包括: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教学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情况、开题报告、中期考(博士)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与实践展示完成情况等。

3.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申请人,须按当年《学位论文答辩等相关要求的通知》执行各项程序。

4.经申请人所在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拟定、研究生部审核后确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参见本细则第八条、第十四条),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在进行答辩前,委员名单须保密。

5.学位论文由拟毕业生交分委会秘书,分委会秘书须按照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的委员名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分别送给答辩委员及答辩秘书。

6.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5个工作日,按研究生部通知要求准备答辩材料。

第二十条 在答辩过程的预备会环节中,若委员一致认为该论文尚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取消。

第二十一条 答辩成绩

答辩通过以表决票投票为准,经全体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视为答辩通过,即博士研究生4票通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3票通过、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4票投票通过即为通过。

答辩通过后的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合格分为70分,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三档(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答辩通过,且无建议两周修改,可以直接提交论文定稿,也可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对存在的个别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建议授予学位。

答辩通过,且决议书中明确建议2周修改,须按照答辩委员会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及原答辩委员会主席再次审核签字后,方可递交定稿,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请,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答辩不通过,学位申请人可在规定培养年限内延期一年后再次申请答辩,重新答辩仅限一次。

博士学位申请人(仅限硕博连读)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申诉

若有答辩人因不接受答辩评委会评定结果而提出申诉,可交由相关专业培养指导委员分会讨论并做进一步评判,规定如下:

1.分委会经讨论、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则申诉无效。

2.分委会经讨论,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不通过,不同意原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则重新组成专家小组对原论文进行重新评议。

3.重审专家小组成员不包含原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与原答辩委员会成员人数相匹配的4人或5人构成。

4.重审专家的构成由研究生部与申诉人所在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共同拟定。

5.重审专家需要对重审的论文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形成新的决议和分数,并提交分委会讨论。

6.分委会对重审决议进行讨论,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重审决议,则生效。


第六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者职责

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规范、观点、学术负全责。如论文存在造假,经核实后,取消其答辩资格。如已取得学位者,经举报核实后,我院有权撤销其学位证书,追回学位。

论文作者提交的学位论文纸质版须与查重、盲审论文完全一致,且送审评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替换。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职责

导师作为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指导的论文作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等方面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过程与撰写规范或学位作品的创作过程予以认真指导,对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导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责任,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上级部门论文抽检不合格者,视情节严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给予处分或进行其他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可参照《上海音乐学院学位论文(学位作品)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认定,具体参照我院人事相关规定认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职责

院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认真审查论文的质量与规范,对论文做出客观评价,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否进入答辩等给予明确意见。

学位论文预审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期间,不得接受申请人的来访。未尽到审查责任或上级部门论文抽检如有不合格,根据抽检结果程度,视情节轻重,参照我院人事相关规定进行暂停其招生、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给予处分或进行其他处理。校外评阅人不再聘请担任我院研究生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杜绝将与学术无关的问题和个人情绪带进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审读论文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学位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对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的观点应该持有宽容和公正的态度。应该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人格。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

1.答辩委员会主席须在答辩前认真审阅论文,仔细了解答辩人相关情况,为答辩做好准备;

2.主持答辩预备会,根据学位论文内容及评阅意见,组织对论文的讨论,以委员会名义拟定出向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3.主持答辩会。

4.主持答辩后的讨论会,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撰写,决议须遵循以下规范:(1)决议的文字表述应清晰、简洁,不得模棱两可;(2)决议书不得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语法等错误;(3)决议书不得出现与本专业学术评价无关的内容。(4)决议书内容不得涂改。

5.讨论会结束后,主席须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和答辩成绩。

6.答辩主席未尽到论文答辩质量把关责任或上级部门论文抽检如有不合格,根据抽检结果程度,参照我院人事相关规定进行暂停其招生、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给予处分或进行其他处理。校外评委不再聘请担任我院研究生相关工作。

(二)答辩委员

1.须全程参加答辩;

2.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问题和建议;

3.对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给予投票表决;

4.审阅论文期间,不得接待论文作者的来访及讨论与论文相关的内容;

5.如不能参加答辩,须在研究生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请假,并及时上报培养指导委员分会进行答辩委员调整;

6.答辩委员未尽到论文答辩质量把关责任或上级部门论文抽检如有不合格,根据抽检结果程度, 参照我院人事相关规定进行暂停其招生、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给予处分或进行其他处理。校外评委不再聘请担任我院研究生相关工作。

(三)答辩秘书

1.须提前将论文(纸质版或电子版)送至答辩委员会成员进行审阅;

2.负责答辩预备会、答辩会、决议会的组织和相关工作;

3.负责联系、接待院外委员;

4.负责答辩前通知、提醒答辩委员和申请人按时出席答辩会;

5.在答辩现场认真听取和收集答辩委员会意见,做好答辩记录;并结合论文评阅意见和论文答辩情况,在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协助答辩主席起草、完成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答辩结束后,根据决议内容告知答辩人答辩结果;

7.全部答辩程序结束后,秘书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送所属分委会,并由分委会统一交研究生部。

8.负责答辩劳务费的统计汇总;

9.答辩秘书在答辩前应对答辩委员会名单保密,不得将答辩委员会名单向他人透露;

10.答辩秘书未完成相关工作或尽到保密责任,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答辩秘书资格、给予处分等处理。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给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议同意为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的申请者合格标准如下:

1.艺术学博士、艺术学硕士学位:毕业考核为学位论文答辩成绩,答辩投票通过者方可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毕业考核由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学位论文答辩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即专业能力实践展示成绩须为70分及以上、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我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无异议者,我院准予其毕业,硕士在其离校前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在其公示期满3个月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院学位评定会授予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或未在培养年限内按我院要求完成学分者,发放肄业证书。


第八章  不受理申请、缓授学位、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二条 关于不受理申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学位音乐会未通过者。

2.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包括课程学习不符合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课程成绩、门数不符合申请要求者。

3.有较为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4.超出我院规定培养年限未进行论文答辩者。

第三十三条 关于缓授学位

缓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尚无明显改进的,作暂不授予学位,但论文不必重新答辩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及论文必须重新答辩的处理。

1.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必须进行修改者。重新申请学位的时限应在规定的培养年限次年进行申请,并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论文审查程序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可以重组,重组的答辩委员会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2.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查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错误事实者。

第三十四条 关于不授予学位

不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不授学位的决定:

1.未通过首次论文答辩,且在限期内经修改、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

2.超出我院规定培养年限,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


第九章  学位撤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三十六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学位资格乃至获得学位证书者,经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三十七条 在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有向学院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出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学院可通过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适当形式对拟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当日起15个工作日后仍未接收到当事人回应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即培养指导委员分会)负责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签收的,可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院相关部门应注销其注册信息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时公开声明相应的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 9-25 人组成,每届任期2-3年。主席由院长担任,并设副主席2人,秘书长2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召开全体会议至少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经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研究决定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

(四)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对学院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提供咨询意见;

(七)对学院学科(专业)、学位点建设和评估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学术、教育、文化以及社会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卓越学者和其他知名人士,可申请授予我院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候选人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由五名以上相同学科同行专家推荐,其中应包括境外专家一人,其他博士授予单位专家二人。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名誉博士学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位通过。学院通过后,有关推荐材料、审核结果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我院学位的学生,应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

第四十五条 对于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待处分期满、处分解除后,方可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申请授予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明书原则上只办理一次。

第四十七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应按时提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依本细则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