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人事聘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公正及时解决聘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学院成立人事聘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人事聘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对学校范围内的人事聘用争议进行协调工作。
二、人事聘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组成: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三)工会指定的代表。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三、调解工作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聘用争议:
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争议。
四、调解工作委员会在处理院内人事聘用争议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促进争议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五、调解工作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当事人双方在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面前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公正、合法、合理;
(三)在调解协议形成和表决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调解委员会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赞成票应占50%以上,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四)当事人一方系亲属或有厉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并由调解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应予回避。
六、人事聘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从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之内向院调解工作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
(二)调解工作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发生聘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调解工作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应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书面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配合调解;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应记录在案,并经当事双方签字,调解工作委员会签章后生效;
(六)调解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七)调解工作委员会自受理当事人申请后50天内调解未成,当事人可到学校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调解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年限
1、人事聘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年限同教代会、工代会代表的任职年限。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代会主席团。
2004年院四届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201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