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办法(2023年)

时间:2024-11-01浏览:13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办法

沪音院字〔202339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旨在吸引、鼓励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上海留学。为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国际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推动上海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资助世界各国优秀学生到上海学习和研究,上海音乐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1555号)和《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沪教委外〔201577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以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公平、公正地开展申请、评审等各项工作,着力发展上海音乐学院学历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一、资助对象及期限

(一)攻读本科的优秀学生,期限为4-5学年(参照学校专业培养年限)。

(二)攻读硕士的优秀学生,期限为3学年。

(三)攻读博士的优秀学生,期限为3学年。

超出期限未毕业的奖学金获得者,须自费完成学业。

二、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A/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本科、硕士、博士留学生,奖励标准参照《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

(一)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A类奖学金获得者将免学费和来华留学人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年800元);按月发放奖学金生活费,本科生本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3500元;住学校宿舍的奖学金生免住宿费(双人间),自行安排住宿的奖学金生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月发放奖学金住宿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每月7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
(二)
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B
类奖学金获得者将免学费和来华留学人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年
800元)。


三、奖学金的申请

   由学校适时通过各种渠道公布、宣传奖学金的有关信息,接受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

1)符合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研究生招生条件的外国籍公民。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申请人须为应届考生,并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奖励资助。

5)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25周岁;攻读硕士学位的,须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的,须具有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申请人需达到我校各学历层次申请资格的语言水平要求。

本科生:汉语水平考试(HSK)新版四级(不低于180分)

硕士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新版四级(不低于210分)

博士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新版五级(不低于180分)

(二)申请流程

1申请时间:每年630日之前。

2)申请途径:申请人需在留学上海网站上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同时要在630日之前将申请的纸质材料递交到国际教育学院。

 网报地址:上海市教委门户网站“留学上海”网站

   http://study.edu.sh.gov.cn/apply/

材料递交地址:上海音乐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中国上海市汾阳路20号)

邮编:200031
 
联系电话:
+86-21-5330-7269

联系人:季老师
  E-MAIL
iso@shcmusic.edu.cn

(三)申请材料

1)上海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录取通知书。
2)《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A/B奖》,用中文填写。

3)申请者需提供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参照申请资格与条件)。

4)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5)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6)来华学习、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7)推荐信。硕士、博士课程申请者需提供两封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8)无犯罪记录证明,须为中文或英文。

9)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可提供本人作品或本人取得的特别学术成果(论文、奖励等)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退回。

2)奖学金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s://www.shcmusic.edu.cn/2017/1016/c1672a23581/page.htm

3)奖学金网上申请和材料投递两者缺一不可,材料不全者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四、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财务处、纪监审、各系及若干专家、教授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受理申请相关事宜。

五、奖学金经费管理

根据上海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使用,接受学校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审计和监督。

六、招收比例

   根据每年教委下拨的奖学金数额,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各类奖项占总额的比例,可视每年的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择优录取。

七、奖学金的评审与确定

   国际教育学院将汇总当年申请情况,及时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学金额度、申请情况,审议、决定奖学金获奖名单。在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申请情况,适当吸收一部分学科的专家,作为咨询。

评审后学校将评奖结果告知每位申请者,奖学金获奖者须按规定的专业、时间到校报到,不得随意变更。如申请者自动放弃奖学金,3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八、年度评审

获奖学生在学期间,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我院将根据其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评审合格,方可继续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凡是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终止奖学金。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学业者,视情况可先中止奖学金。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上海市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3)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4)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被中止享受上海市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提供奖学金。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奖学金:

1)触犯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3)有必修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奖学金生进行初步年度评审,评审结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予以发布,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诉,国教育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九、附则

本评审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

2023830日修订